近年來,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於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中國這個龐大的市場,為有識之士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機遇。因此,很多在海外留學的中國學生在學成之後,亦選擇回國工作。
在內地,這些人被統稱為「海歸派」。海歸派人士中,有些人已經取得了境外國家的公民權,並擁有該等國家的護照,有些人則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仍然持有中國護照,只是取得了境外國家的居留證件〈如綠卡〉。
海歸派人士應如何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去年九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就關於持中國護照在境外工作的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做出批示。批示雖然是針對在境外工作的中國護照持有者,但其援引的條例卻可能會影響在境外境內工作的中國護照持有者。因此,持綠卡的海歸派人士應密切留意事態的發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無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已連續居住滿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便需就其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上述個人需就其全球性收入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至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逾1年但未滿5年者,其源於中國境外的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或個人支付的部份,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高達45%,需要就其全球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只需就其來自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分別將十分巨大。而決定應如何納稅的關鍵,在於納稅者是否是在中國境內擁有住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或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但是,何謂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無論稅法或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闡明。
一般來說,對於持有外國護照的海歸派人士,由於他們在取得外國護照的同時,已經放棄了中國的戶籍,按理說,他們在中國境內並無住所,故他們可只就其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對於持有中國護照及綠卡的海歸派人士,由於他們並沒有放棄中國戶籍,是否被認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在實際運作上,在境外工作的綠卡持有者,很少會就其境外收入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而對於在境內工作的綠卡持有者,不同的地方,稅務局有不同的規定。有些稅務局會將他們視為中國居民,要求他們就其全球性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些稅務局則會將他們視為外國居民,只要求他們就其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於2003年9月1日在其深地稅發(2003)743號文件中,便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批示。
在深地稅發(2003)743號文件中,深地稅局源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指出,「華僑」是指定居在海外的中國公民,「外籍華人」是指原是華僑或華僑後裔,後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國國籍者。因此,對於持有中國護照和境外國家居留證件〈如綠卡〉的個人,基於其華僑身份,但最終必須返回中國境內居住,中國即為其習慣性居住地。此類個人應界定為中國居民納稅人,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這一批示的精神,所有綠卡持有者,無論是在中國境內工作或境外工作,都需就其全球性收入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國與其他國家(例如美國)所簽定的稅收協定,當一位納稅人同時被兩個國家視為居民時,該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收協定內所列明的各種不同因素,以決定應在哪一個國家納稅。在考慮了各種因素後仍無法作出決定時,該兩個國家的稅務局需通過協商,決定該納稅人應在哪一個國家納稅。有關這個問題,該批示沒有作出任何說明。
上述條例的實施,將對綠卡持有者造成深遠的影響。因此,對於深地稅局會否嚴格執行這一條例,以及其他地區的稅務局會否追隨深地稅局的決定,綠卡持有者應密切留意。
葉偉文駱仲春
稅務合夥人及高級經理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