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
李太透過一間職業介紹所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由於急需外傭照顧孩子,在與介紹所及一名應徵的外傭商討後,決定讓該外傭立即上班,然後再由介紹所代李太及外傭補辦工作簽證等手續。
問:李太、外傭及職業介紹所會否因此觸犯法例?
答:外傭必須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簽證,在簽證批出後,才可以替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工作。所以李太必須待該名外傭取得簽證後,才可讓她上班。
根據《入境條例》,僱用不合法受僱人士是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
受逗留條件限制的人士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亦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入獄2年。
故此,李太及外傭會因觸犯上述條例而遭檢控。她與職業介紹所亦會因協助及教唆外傭違例而被檢控。介紹所被定罪後,可被勞工處撤銷牌照。
問:僱主如委託職業介紹所辦理外傭工作簽證等手續,應如何查證入境事務處是否已批出簽證,確保可合法聘用該名外傭?
答:僱主應親自檢查外傭的護照是否已蓋上或貼上入境事務處批准在港工作的印鑑或簽證,有關印鑑或簽證上,應列明僱主姓名、批准逗留日期及僱傭合約編號。
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8246111(入境事務處)或27171771(勞工處)。
有關政府部門將於5月22日(星期六)下午,為外傭僱主舉辦「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法例須知」研討會,報名請電:2110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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