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前某天,談及我輩中人安身立命,我問朋友:「你認為有比死更可怕的嗎?」他想了一想,答道:「有的,就是喪失尊嚴。」
九九年二月,終審法院因《吳嘉玲》裁決書,遭北京「四大護法」攻擊、侮辱和威嚇,「釋法」之說甚囂塵上。律政司司長北京歸來,以「解鈴還須繫鈴人」,要終院自行「澄清」為上策。二月十六日,當時的馬道立資深大律師代表政府向終院申請「澄清」已宣布的裁決,我不知道他是甚麼心情。他的陳詞明言,《吳嘉玲》裁決書並無不清楚之處,要求「澄清」,是因為「某些人士」有所關注。他要求終院「澄清」,終院並無質疑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158(1)條之下有權自行釋法,而所作解釋香港法庭必須受其約束。該申請無視158(1)條從未在《吳嘉玲》案中提及過,法庭根本無由作任何裁決或「澄清」。其時,大律師公會要求庭上陳詞勸止,但被當時的終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嚴厲拒絕。午間休庭後,首席法官李國能就宣讀了令人費解的《吳嘉玲(第二號)》裁決書,全文載於HongKongLawReportDigest[1999]1,頁579。
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歷史一大污點,永遠洗不掉,因為這不是正當的裁決,而是政治妥協的聲明。從來委曲難以求全,五個月後,人大還是釋法了。如此釋法,是假憲法而行的強權。
而今人大又再釋法,中央官員一面把自己四年前公開說過中央應「自我約束」的話自我修改,同時亦把其他中央官員的承諾全盤推倒,卻鄭重提醒我,當年終院已說過不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力,香港法庭須受釋法約束。這就是中央心目中的「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