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逵講一套做一套

李明逵講一套做一套

何喜華

影響深遠的政制檢討仍未在特區內部成熟討論,北京中央已來一招快刀斬亂麻,以人大釋法一錘定音。市民只有坐着的份兒,眼巴巴看着人大再次以釋法閹割特區的高度自治。為表民間聲音,數十名示威人士前往政府總部門外和平靜坐,僅要求向特首遞交請願信;豈料當局小事化大,動輒百多名警員武力驅散請願人士,更傷及新聞工作者。部份輿論認為示威者無謂生事,但釀成衝突的始作俑者,實是目中無民的特區政府。

當晚數十名請願人士在政府總部大閘外抗議,僅有數名學生趁大閘打開時進入閘內,張起營幕進行通宵靜坐,等候董建華翌日返回政府總部時接收請願信,手法和平理性,惟當局卻先後兩次驅散閘內及閘外的請願人士。負責管理的行政署署長辯稱,政府總部門外是「私人地方」必須清場,說法令人咋舌。究竟私人地方所指為何?是誰的私人地方?政府是為市民服務,公務員亦是公僕,納稅人及市民才是公眾地方的主人翁,那主人翁踏入自家的地方有何不可?公地何時變成了私產?
就是港英年代,市民皆可自由聚集政府總部門外請願,警方亦會尊重請願人士的大原則下,協助請願行動順利進行。相反,回歸後的特區政府,竟以請願人士阻塞交通,妨礙政府總部人員上班為由,將公地視為私人地方,築起黑色鐵閘,把政府總部門外空地重重包圍,禁止公民進出。當局甚至推出申領記者證制度,限制記者進入採訪。民間組織曾就行政署決定成功上訴,但當局未有吸取教訓修改政策,依舊漠視新聞自由及公民表達權利,人權意識倒退得連殖民地時代也不如。

警方發言人表示已使用最低限度武力,更以「依法辦事」為由,辯稱行動合理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只是行使法定權力的最低要求,但不一定就是合情合理,相反,更往往成為濫權的借口。執法者使用執法權力須考慮是否必須,以及所行使的權力與事態嚴重程度是否合乎比例。當晚參與靜坐人士僅數十人,在閘內僅有數名記者及和平靜坐的學子,除了請願信外,身上並無任何攻擊性武器,若警方真尊重市民示威權利,實不應出手拘捕。其間故意先行武力帶走閘內記者,阻止他們採訪,損害公眾知情權,更談不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
事發後數天,又有一名電視職員在拍攝示威場面時,遭該區屬警司級的助理指揮官以「不是記者」為由阻止拍攝;請願市民未能順利表達他們訴求,進一步凸顯警方的無知。
每名公民皆可於公眾地方自由拍攝,早年法院亦曾就某媒體使用街上拍攝途人的照片報道一事,裁定市民可在公眾地方自由拍攝,除非拍攝是屬於類似偷窺式拍攝,而使其他人擔心,警方才或須介入。
當日請願人士透過行動反映訴求,明顯希望公眾關注事件,絕對歡迎傳媒報道。再者,莫論在場拍攝的是否記者,就是普通市民也有權自由拍攝。助理指揮官指該處拍攝會妨礙「公眾私隱」,究竟何謂「公眾私隱」?拍攝會妨礙誰的私隱?若不適當及不合理地行使法定權力是濫權,沒有法律依據下行使權力則屬違法!警方做法欠缺法理依據,有違執法者職責;指揮官對人權常識尚且如斯低劣,恐怕其他前線人員也不敢寄予厚望。
及後警務處長李明逵更反唇相譏,非但無反思執法是否恰當,反指記者應自我檢討,對新聞自由漠不關心;口說尊重人權,卻又處處打壓公民,說一套又做一套,態度囂張跋扈,令人髮指。雖然警方或可阻撓一時衝突,長遠也難改善政權與人民的關係。由於以上事件對公眾利益影響深遠,警監會有必要主動介入調查,以正視聽,避免早已淪為政治工具的警隊不斷坐大,自把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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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