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愛講愛國的香港人,應多多學習基本法,經過筆者多小時的研究,發現了很多將來可能被再解釋的條文。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釋法:在度量衡中有分低度、中度、高度、非常高度、特高度、超級特高度和超級無敵特高度。因此高度自治的程度只是很初級。
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釋法:防務包括對外攻擊及挑釁,保釣行動絕對應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保釣行動已違反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釋法:干預並不包括有些人指手畫腳及亂發偉論,這些叫作阿爸教仔,誰敢說阿爸教仔是干預阿仔的生活?
第二十三條:……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釋法: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就是政治,超過兩個人在一起就是政治性組織。聯誼是聯繫的一種,所以凡出席有外國人參與的聯誼飯局、K局及雀局等,一律違反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釋法:甚麼是民主、普選和人權,我們中國的定義永遠也與眾不同……唉……
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釋法:質詢的原意是指弱質而細細力君子有禮式詢問,那些大大聲沒禮貌的議員又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真是博大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