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政慣例約束中央

立憲政慣例約束中央

梁家傑

《基本法》為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設計了一套新的憲政秩序。這個新憲政秩序獨到之處,就是透過極具創意的安排,把兩個截然不同的制度放在一起之餘,還要求它們共融並存,不致互相排斥。要成就這史無前例的創舉,作為特區權力來源之中央政府,必須刻意配合,自我約束,不輕易行使已授予特區的權力,威脅特區之高度自治。否則,很容易會把這新憲政秩序摧毀。

其中就釋法權作安排的第一百五十八條,劈頭便充份肯定了人大常委享有《基本法》解釋權。但為符合「一國兩制」建立的新憲政秩序,人大常委隨即把釋法權力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
除了國防、外交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終審法院於終審判決前,須向人大常委尋求具指引性的解釋才能終審判決外,普通法制度中只容許香港法院解釋法律條文這安排得以於新的憲政秩序中獲得貫徹。
香港人之所以對九九年和剛進行的兩次人大釋法感覺強烈不安,主要原因是釋法行為,威脅着原構思中人大常委只在終審法院提請時才釋法這安排。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行於特區的新憲政秩序,需要時間在香港七百萬人和於香港生活或投資的外國人中間,建立其威信,並予人信心。
可惜,短短不夠七年中,中央已就《基本法》條文兩度釋法。這對於新憲政秩序的確立,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為了忠於並能貫徹《基本法》中「一國兩制」的構思,讓兩個極不同的制度能共融並存,最佳的辦法當然是人大常委承諾以後再不在終審法院提請釋法以外,自行解釋《基本法》的條文。若基於政治考慮,中央政府不願作出不再釋法的承諾,退而求其次,亦應盡快建立並公布有關人大釋法的憲政慣例,以規範人大的釋法權。
人大釋法,很大程度上跟立法會立法沒有兩樣。只要細心比較,中央政府不難明白港人為何對不透明、不公開、只於釋法後才公布釋法草案內容、沒有公眾諮詢和沒有公開辯論的釋法安排,感覺憂慮。
有見及此,在建立憲政慣例同時,亦應為解釋《基本法》定出一套與立法會立法程序相類似的,公開和透明的,並符合程序公義的釋法機制。這機制必須確保香港人的民意獲得尊重和充份反映。

通過建立憲政慣例以說明人大將如何自我約束其釋法權,加以程序機制具客觀準繩,釋法對新憲政秩序造成的衝擊和負面影響亦會減到最低。香港人和國際投資者都會較安心,明白《基本法》條文不會因掌權者的主觀意願而隨意轉移,使客觀準繩的文字條文變成如海市蜃樓、鏡花水月般的幻影。
往者已矣,在今次中央政府以人大釋法體現其權威之後,筆者願望能盡快進入具體實質政制方案的討論。香港社會普遍認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需要改變。這是因為我們已經察覺政府再不能有效運作,香港出現了政不通,人不和的政制死結。香港人希望盡快把死結解開,讓香港再見輝煌。
解決了特首缺乏政治認受和香港市民未予他道義上支持的問題後,香港政制扭曲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這問題為中央帶來的煩惱,亦會隨之而去。這不但對特區有利,更對中央有益。
眼見香港社會因糾纏於政制改革及人大釋法而加深了分化,人人非左即右,被強迫歸邊。這不是香港這麼一個多元社會和國際都會所能承受的。筆者除感痛心外,亦慨歎權力之能迷惑心性,更覺憂心忡忡。在此謹祝禱籠罩香港的陰霾早日消散,再見萬里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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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資深大律師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