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改變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一個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只要翻閱《基本法》看看,就知道這絕不是法律問題,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已定明這兩種產生辦法的最終目標是普選,而《基本法》附件一及二,又訂明要改變頭十年的產生辦法,應有的法律程序。因此,並無《基本法》的任何條文需要補充或解釋。
一九九○年三月廿八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全國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審議時,所作的立法原意的說明,提到兩個附件,特別指出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所作的法律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其含意是只需因應實際情況,按照兩個附件所提的三個法律程序(三分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辦理即可。也就是說,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而改變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循序漸進等等,都要看社會及政治發展而定,這些都是政治問題。
當時的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項淳一表示,《基本法》「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過渡期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希望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由始至終主導《基本法》起草的前港澳辦主任魯平說,「將來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中央政府不會干涉。」九七年九月剛就任香港特首的董建華在訪美時表示,「有十年時間邁向最終普選,快慢剛合適。」這表明,這幾位理應不會錯讀《基本法》法律條文的人,都理解兩個選舉辦法的改變,已有法律條文規限,是否要改純為政治問題。
人大釋法,將這個政治問題,作為法律問題處理。儘管人大副秘書長喬曉陽知道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不應由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因為西方制度中「立法者是最差的法律解釋者」,但他表示人大的體制特別,集立法和釋法於一身,更可作出政治性決定。因此,在政治考慮之下,遂決定以人大釋法這個解決法律問題的辦法,來介入香港兩個選舉辦法改變這種純屬政治的問題。
人大釋法,由於在原有的附件一及二之上,強加中央在啟動香港立法會討論之前,有一個啟動的決定權,從而不僅是解釋法律,而是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所說的「立法」,或大律師余若薇所說的「修法」。這是將一個政治問題,納入新定的法律框架中。
這一做法,確實可以減少港人對政改的爭議。因為香港人普遍守法,並遵循「惡法亦法」的原則。人大常委既訂出新法,對不少香港人就有了新的約束力。
人大釋法,更以極高的效率進行。由三月廿六日提出,不出十日即完成並通過。更由於黑箱作業,使香港市民及輿論均沒有討論的空間。可謂迅雷不及掩耳,避免了香港廿三條立法曠日持久而造成的社會動盪。
但這種「大石壓死蟹」的行動,首先就踐踏了中國自訂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法律體制;其次則廣泛地削弱了香港人參與政治、要當家作主的積極性,使港人對香港的歸屬感大步減退,對香港的經濟及社會的進步至為不利;其三,若對香港的政治前景仍抱希望的香港人,則肯定會在未來的政治活動中,增加與中央對抗的意識。
中央暫時或會獲益,長遠而言則必因這「搬起石頭打自己腳」的行動而蒙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