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產假安排須依僱傭條例

打工仔與老闆:產假安排須依僱傭條例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劉太在一間貿易公司任職多年。最近,醫生證實劉太懷孕,並發出證明書證明她的預產期是今年十一月中,劉太於是通知僱主,並準備在預產期前兩星期開始放取十星期的產假。但僱主對劉太表示,公司在年尾很忙,要求劉太提早在預產期前5星期放產假,好能趕及年尾前復工。
問:僱主是否可以要求劉太這樣放取產假?
答: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產假。若得到僱主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沒有要求,或未得到僱主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不能預產期前5周開始
在上述個案中,僱主若不同意劉太在預產期前2星期開始放產假,劉太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但僱主不可以要求劉太在預產期前5星期開始放產假。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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