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指條件罕見 超越裁判官權限<br>偷食品建築師一年禁入吉之島

法界指條件罕見 超越裁判官權限
偷食品建築師一年禁入吉之島

【本報訊】二十八歲見習建築師一時貪心,在黃埔花園吉之島超級市場內,偷竊一客海膽及兩件澳洲肉眼扒,他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盜竊罪,被輕判簽保守行為一年及付堂費五百元,其間不得踏入本港任何一間吉之島超級市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有關守行為的附加條件屬罕見,並超越裁判官的權限。 記者:陳曉薇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表示,一般守行為的判決,是不准被告在一段時間內,再度干犯刑事罪行,否則須罰款,而在守行為中附加條件,限制被告的活動和行動自由,情況較為罕見,法例並無授權裁判官限制簽保人士有關自由,這做法已超越裁判官的權限。

14天內可覆核
謝連忠以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所訂的保釋條件為例,被告如不滿可向高等法院要求更改有關規定,若守行為令附加條件,被告便不能改變有關條件;此外,被告若再到限制範圍,亦不代表被告會再犯偷竊,裁判官所訂的條件,便不能夠徹實執行,根本無人知道被告會否出現於限制範圍內。
不過,被告如不服判決,可於十四天內提出覆核,最終亦可向高院上訴。
案中二十八歲被告羅超逸,報稱建築師,承認於上月二十日,在黃埔花園吉之島超級市場,偷竊一客海膽和兩件澳洲肉眼扒。
案情指,便裝保安員案發日見到被告從貨架上,取出涉案兩件貨品放入自備的膠袋內,然後將袋封口,另從不同貨架,選出七件貨品,放在手推車,到繳付處付款,沒有就涉案貨品付款便離開,保安員於店外將他截停,在其身上起回兩件失物後報警。

超市並無損失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現任見習建築師,仍未註冊為建築師,月入約一萬八千元,與父母和妹妹同住,胞妹仍在求學,被告過往無案底,因一時貪念和愚蠢而偷竊,感到後悔,而案底影響他的事業,已受到懲罰,該超市並無損失,希望輕判。裁判官麥理庭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判被告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及付堂費五百元,其間不得破壞社會安寧、偷竊及到全港任何一間吉之島超級市場。
案件編號:KCCC48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