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惹人爭議之處,在於人們認為釋法削弱在一國兩制前提下港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我們要知道的是甚麼原因令中央對特區所作的高度自治承諾面臨土崩瓦解的命運。
我們首先要明瞭,任何協議(agreement)的締結和有效實行,有賴協議參與者履行其在協議中所作的承諾。但從私利出發,協議參與的任何一方均希望在本身目的達到後不履行承諾,故此以武力(coercion)作後盾的第三方保證者(Third-partyenforcer通常為政府)有其存在必要,為協議落實提供保證。中央給予特區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享有高度自治,亦可看作是中央與特區的一份協議。困難處是這協議並沒有第三方保護者,因此這協議必定要有自行落實(self-enforcing)的條件。換言之,中央不偏離對港人作出高度自治的承諾,必定以某些正面誘因的存在為前提,使履行承諾成為中央政府的當然選擇。
這些誘因包括兩方面:一、特區作為會生金蛋的母雞,任何損害高度自治承諾的舉措將同時為中國本身帶來極大損失;二、特區作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成功典範為兩岸統一所可能帶來的示範效應。是這兩項原因的存在令中央對特區所作的高度自治承諾成為可能。
不幸的是,隨着中國經濟的飛躍增長,和特區經濟過去數年的艱苦經營,香港是隻會生金蛋的母雞的神話亦隨之幻滅。另一方面,陳水扁的再次連任令香港作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典範角色亦正式劃上句號。有助中央履行承諾的條件失去作用,表示像釋法這類有損特區高度自治的行為的成本降低,我們擔心日後類似釋法的事件將接踵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