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雖然未如加拿大、美國及澳洲等,有法例禁止家長獨留兒童在家,但根據本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二十七條,凡對兒童忽略或遺棄,令他們構成不必要的傷害,包括視力、聽覺、肢體、器官,甚至精神錯亂,家長亦要負起刑責,若從公訴程序起訴,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監禁十年;若用簡易治罪條例起訴,最高則可判監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