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再論釋法 - 李怡

李怡專欄:再論釋法 - 李怡

人大常委已就《基本法》有關香港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條文,開始了釋法的程序。有關釋法,可歸納為幾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一、人大常委有沒有權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釋法?二、人大常委對《基本法》釋法的範圍是甚麼?三、人大對《基本法》釋法的依據是甚麼?四、人大釋法由哪一個機構啟動?五、釋法有無可能濫用?後果如何?
第一個問題,沒有爭論,因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已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是有法理的權力進行釋法的。但有權未必有理。因為由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解釋並不符合三權分立的原則,也影響司法的獨立性。
第二個問題,是人大常委的釋法範圍包括哪些?是否可對《基本法》所有條文進行釋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就表示,人大常委的釋法範圍不包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當香港法院要作出解釋而這種解釋又影響案件的判決時,應由香港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解釋。

第三個問題,是人大常委對《基本法》進行釋法的依據是甚麼?按照全世界法治國家的原則,尋求對立法原意的解釋,都是要找出訂立某條法律之時所表述的立法原意為依據,而不是「與時並進」地按照現實政治的需要為依據,這才能體現法律的穩定性。《基本法》立法原意,被列為「文獻」的,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一九九○年三月廿八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說明」。此外,可作為參考性立法原意的意見的是代表中國官方全程參與起草《基本法》的草委副秘書長魯平。他們就香港政制發展所闡述的立法原意,筆者在本欄已有過引述,茲不贅。
倘若對法律的解釋,不是以立法時所作的說明為根據,而是以現實政治的需要為根據,那就十分危險。因為政治現實是經常有變的。今天,中國官方對於姬鵬飛、魯平肯定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香港本地政制事務,解釋為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明天,中國官方也可以對支聯會活動、對香港言論自由(如涉及批評中國政治),解釋為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香港市民現有的自由和權利,若全部以「一國」的準則去解釋,那就全無保障矣。
第四個問題,人大釋法由哪個機構去啟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訂明,姬鵬飛在所作說明中也道出立法原意,表示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因此,啟動的機制應是香港終審法院。
第五個問題,是人大釋法雖有權卻不宜濫用。就居港權及這次香港政制的人大釋法來看,均違反上述二、三、四這三個問題的原則。釋法濫用的結果,是無限制地將「一國」內主要的一制,即社會主義專權政治的一制,強加於香港這「另一制」之上,後果是使「一國兩制」步向死亡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