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基本法》,是一部笑話大全。想研究中國式思維的漏洞,了解這個國家為甚麼不可能進入現代文明,《基本法》無疑是一冊很理想的範本。
中國式的思維特點就是粗糙,也就是充滿胡適抨擊的「差不多先生」精神。中國文化中沒有邏輯學訓練,中國人思想感性而抽象,天性不認真,凡事敷衍苟且,反映在所謂《基本法》的條文裏。執行了七年,屋漏兼逢連夜雨,這裏穿洞,那頭穿崩,即使條條清晰,往往這一條打那一條的嘴巴,要不斷「解釋」,上下忙亂一團。
隨便再舉個例—《基本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這一條很「清晰」,不必爭議。第七十一條也規定,立法會主席必須「年滿四十周歲」。這一條也很清晰,但兩條一起讀,就有很大問題。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一九六三年出生,一九九一年當選立法局議員,時年二十八歲。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立法局沒有直通車,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重選,涂謹申又當選,這一年,他三十五歲。
好了,立法會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而且必須「年滿四十周歲」,不論如何「互選」,涂謹申一直被剝奪了競選立法會主席的資格。但涂謹申與其他五十九名立法會議員一樣,憲政地位是平等的,有五年之久,為甚麼人人可以做主席,只有他不可以?
如果所謂的立法會,不止一個涂謹申,而是有一天,六十名議員都年輕力壯,個個不足四十歲,那麼立法會主席就不可能產生。
如此簡單的邏輯,兩項條文相連,如果《基本法》的草委有點常識,心思縝密一點,就會發現此一先天的漏洞。當年的一幫草委,有許多所謂的中國法律專家,據說他們是中國文人的精英分子。《基本法》寫好之後,中國循外交途徑,把文本也交給了英方,英國議會也提出來裝模作樣地表揚了一番。英國法治人才處處,英國人怎看不出其中的漏洞?知道而不提點,讓他繼續錯下去,一則免卻傷害別人的「民族感情」,二則不關己事,沒有這樣的義務。
「年滿四十周歲」才可以當特首和立法會主席,充滿反智。英國首相皮特,二十八歲就當了首相。對於一個暮氣沉沉的落後民族,總以為「四十不惑」,人到了四十歲才辦事夠保險,四十歲才了解家長老頭子的心思,為一個有理性的人提供無限的樂趣,是《基本法》最大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