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先進金融市場的監管模式,大體上都是「披露為本」,披露又可分為兩個主要方面,一是「利益」,二是「資訊」。
港股監管機構向以美國為馬首是瞻,自然又奉行「披露為本」的監管哲學。然而,世界上很多看似很有道理及正常不過的事情,其實都不是想像般簡單,若處理得不好,披露不單未能為投資者帶來保障,更可能適得其反,危害投資者的利益。
從現時的披露機制看來,監管者的思維只着眼於披露資料的一方,似乎有關人等按規定披露了資料便算完成責任,即使發生問題,監管機構亦沒有責任。整個安排,忽略了接收訊息的一方,即投資者。
訊息的發放、接收與理解,是「溝通」的最基本概念。投資者是否能從「合理的途徑」接收資訊,以及披露內容是否簡單到可讓每個普通的投資者明白,明白監管機構希望他們知道的訊息,才是有效溝通的癥結所在。
在一兩份報章甚至網上發放合乎規例的資訊,投資者能否及時知悉,以及是否能夠明白,都是監管機構要重視的問題。若不能做到「有效的溝通」,則所謂「披露為本」的監管,並不可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