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無業漢與女兒年僅十三歲的友伴發展親密關係,兩人年紀相差逾四十載,卻展開一段長達四年的性關係。其妻發現女童與丈夫關係曖昧,查問下揭發事件。涉案無業漢早前承認一項非禮及八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記者:羅宇光
現年六十一歲的被告楊觀祥,報稱無業,育有一名兒子及一對孖女,但長子於前年十二月去世。他被控於九九年六月非禮當時十三歲的女童;並於○○年十月至十二月間,八度在寓所內,與同一名女童非法性交。女事主現時就讀中三。
法官賴磐德指出,根據法例當時年僅十三歲的事主仍未夠成熟去考慮或決定自己的性生活,被告雖不是她的監護人,但事主作客其家,被告便有責任提供保護,惟被告肆意剝削和侵犯事主,實在是社會不容。
法官引述事主的心理報告,指她不欲再提與被告的關係,並正設法忘記。法官認為本案的嚴重性在於被告與事主發展忘年關係,影響對方性生活的正常發展,因此判他入獄二十一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與健康欠佳的妻子關係不睦,後來遇上女事主便真心愛上她,曾提出待事主中學畢業後便與她結婚,而事主即使成年後,仍自願與被告維持親密關係。被告長子因干犯盜竊案被判入勞教中心,後來在中心內自殺身亡,大律師懇請法官考慮被告喪子之痛,從輕發落。
根據案情,事主在公園認識被告一對孖女,自此經常到被告寓所。被告於九九年六月,乘事主到訪時撫摸其胸脯。翌年十月,被告首度與事主發生性交,此後每逢周末或周日,被告便在家中與女事主做愛,親密關係維持四年。後來其妻尋獲一張被告代事主繳費的電話費單引起懷疑,查問被告及事主家人,終揭發事件報警。
案件編號:DCCC5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