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開設公司或投資,最先考慮到的,離不開經營模式,即公司類型是代表辦事處、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不管是以個人或企業身份在港開業或經營業務,投資者均可以選擇不同經營方式,以切合本身的需要。
最常見的公司類型有代表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現時很多人認識到,在中國國內開設代表辦事處是十分普遍的。國內的代表辦事處可以進行某些商業活動,通常亦需要申報收入、報稅及繳納稅款等事情。
相比之下,在香港,代表辦事處的商業活動範圍就有較大的限制。香港的代表辦事處必須申請商業登記,通常亦只能從事聯絡性質的商業活動,不可以收取收入,所以一般而言是不用繳納稅款的。
反之,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經營模式就跟代表辦事處不同。首先,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各方面的經營模式大致相同,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商業經營活動大致上皆沒有任何限制。雖然它們亦需要申請商業登記,但是子公司的帳目必須由合資格的會計師核數,而分公司的帳目就不需要核數;此外,分公司及子公司每年都必須申報利得稅及繳納稅款。
在稅務上,分公司及子公司並沒有太大差異,尤其是當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收入都是被視為香港來源的收入時,因為香港通常是按照收入來源來徵收稅款,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分公司應有其本身的帳目。但在某些情況下,當分公司未能提供充份的文件來證明本身的收入時,香港稅局或會根據總公司的所有收入來評估,究竟有多少是屬於香港來源的收入,有多少是屬於非香港來源的收入?可用的方法包括按分公司及總公司的收入或盈利來作分配。
在會計制度上,分公司的帳目可以在其總公司的帳目中一併列出,也可以通過合併會計方式,與母公司的帳目一併列出。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最大分別,不在於它們的稅務處理上,而在於其法律責任上。分公司通常被視為總公司的附屬或延續,其本身並不是獨立的法人,所以若果分公司在香港觸犯法例或遇上法律訴訟,其總公司的資產亦可能被牽連。這因此,若投資者計劃在港所進行的業務活動,涉及法律責任及或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時,投資者應考慮成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因為子公司的法律責任通常只是局限其本身,而不會牽連到其母公司的資產。
但若果投資者是美國投資者,子公司的經營模式,可能會產生一些不理想的稅務後果。因美國視子公司為「被控制的外國公司」,所以美國投資者應注意子公司可能帶來的稅務問題。
不過,美國稅例許母公司選擇把其子公司視為分公司來處理,但該項選擇必須經過詳細的考慮及適當稅務諮詢,才可作出決定。所以,若在稅務上子公司可被視為分公司,母公司既可得到子公司的獨立法人益處,亦可以減少某些在美國不理想的稅務待遇,即「被控制的外國公司」所可能帶來的不理想稅務後果。
葉偉文 鄒雙
稅務合夥人及高級稅務經理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