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發展(017)入稟向新鴻基公司(086)追討賠償一案,昨日作出裁決,新世界獲勝訴,可獲1.05億元賠償。新世界及新鴻基暫未對案件作出評論。
事緣於90年,新世界董事總經理鄭家純與新鴻基前任主席馮永祥達成口頭協議,容許新鴻基參與新世界及馬來西亞公司IGB共同發展,位於吉隆坡的一個地盤,項目包括2間共1000間房的酒店及200個服務式住宅,總發展成本達約20億港元。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不相信馮氏及當時負責職員新鴻基前任公司秘書葉盈枝的證供,以及其後接管新鴻基的聯合系前董事李明治的證供;鄭家純的證供則相當可信,尤其是他兩度約會李明治,明確要求新鴻基償還當時拖欠的8000萬元債項一事,清楚顯示其證供前後承接。
因此,法官判定新鴻基違反其口頭承諾,須向新世界賠償,計算的本金額為8011萬,另利息成本為2541萬元,總額為1.0552億元,另支付堂費及新世界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