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規定,舉辦三十人以上的遊行或五十人以上的集會,須於最少七天前「通知」警務處處長,並要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才算合法。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認為,若在政府總部紮營的學聯成員只有二十多人,其行動便不受此限。
至於外圍聚集的數百人被警方指可能為非法集會,學聯等團體一直強調,要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意味有關部門有權審查並拒絕市民遊行和集會的權利,認為應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反對。
公民抗命者因建制及合法的途徑不張,基於公眾利益和道德力量,違抗他們認為破壞法治精神及有違公義的惡法,甘冒被判入獄的危險,令社會接受其理據,取消有關惡法,令公義得以昭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