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子健
執筆本文時,人大釋法內容尚未公開。正如有些論者指出,在未知道人大釋法的內容之前,不宜草率批評。可是,人大釋法的要害問題正正不是釋法內容本身,而是釋法這個行動。
內地官員近日強調,一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沒有一國,固然沒有兩制。但一國兩制的成功前提是甚麼呢?顯然單是有一國不足以保證一國兩制成功,因為一國之內可以只有一制。一國兩制成功的前提就是分別在兩制內生活的人分別尊重另一制的存在。
香港沒有民主,法治是其目前制度中最重要的資產,因為我們的人權和自由都是依靠法律保障。
眾所周知,香港與內地的法律觀念有極大差異,其差異最主要不在於所謂普通法制與大陸法制的形式上的差異。在歐洲、英國與其他歐洲國家在法律體制上逐漸融合,顯見形式上的差異不是不可逾越的鴻溝。
香港與內地的法律觀念有極大差異,關鍵在於內地仍未確立現代的法治觀念,包括司法獨立、無罪推定、公平公開審訊程序、取證公正原則,辯護者權利等等。內地制度是實施黨的一元化領導,司法系統也是由黨來領導,有責任執行黨的政策。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國家司法系統的一部份,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執行。明白這個背景,就會明白為甚麼港人有這樣或那樣的擔心。在中國政治體制內,一切最高政治權力歸於執政黨。如果執政黨不尊重香港的一制,一國兩制不能成功。
因此《基本法》的設計有着自制的精神。當年制訂《基本法》的官員,明白上述港人的憂慮,通過展示自我制約的精神來爭取港人的信心。
這種努力包括對釋法的安排。由於《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人大釋法的權力不可能被剝奪,但《基本法》主動授權香港的終審庭釋法,只不過是在自治範圍以外才需要先徵求人大的指示。
上述設計就是尊重香港的司法體系,盡量避免人大主動釋法,以減少內地一制對香港一制的衝擊。
如果人大可以隨時隨意釋法,就是改變了《基本法》內中央政府和執政黨自行制約權力的精神,就是損害了一國兩制成功所需要的一塊重要基石。
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實驗。看來中央政府感覺到把釋法權力完全下放到香港特區並不可靠,因此在有需要時仍然要釋法。果如是的話,我們急需在《基本法》增加補充條文,確定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繞過香港的司法系統以啟動人大釋法,以及應該以甚麼原則來考慮,是否有提請人大釋法的需要。
香港社會重視法治,所以希望中央政府的自我制約是以法律條文來體現,而不是政府官員說了算數。正因如此,當年中央政府官員會制訂一份體現自我制約精神的《基本法》。現在令人感到極大遺憾的是當今官員不再重視這一點精神,港人能不憂慮?
一國兩制成功的前提是中央的自制。這一點需要中央重新向港人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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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公共事務顧問,文章隔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