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研究報告前須釐清關係<br>證監擬規定分析員申報利益

發表研究報告前須釐清關係
證監擬規定分析員申報利益

【本報訊】證監會昨日就監管分析員利益衝突問題,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若分析員持有所研究的投資產品,便須在發表有關產品的研究報告或作公開評論時作出披露,分析員所屬證券行若持有重大權益亦須披露。不過,證監只針對其發牌規管的分析員,傳媒及非持牌人士公開發表股評,則不受披露指引規限。

證券學會會長張華峰認為,要證券行分析員披露無可厚非,但要求證券行亦須披露,可能令證券行為了避免公開所持權益,索性不發表研究報告,最後只會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況且證券行持有1%股權便須披露,很容易墮入要公布的範疇,會增加工作量。
近期廉署的「無比敵」行動,拘查研究廣興國際(1131)的瑞銀投資分析員,令人關注分析員的利益衝突問題。

恐防影響投資者知情權
證監會執行董事張灼華指出,參照外國經驗及市場意見後,證監有需要制訂清晰具備的指引,以處理可能存在本港市場的潛在及實際的分析員利益衝突問題。諮詢為期1個月,預計第3季發表諮詢總結,本年底落實推行。
諮詢文件針對分析員要披露的,是包括股票在內所有金融產品的研究報告或公開評論,但若研究報告只供證券行內部使用而沒有向客戶發表,以及只屬非公開的單對單形式提供投資意見,則可獲豁免。至於相關證券行在招股前能否發表研究報告,由於有意見完全禁止會窒礙資訊流通,故諮詢文件不作建議。

報章撰寫股評需用真名
針對有分析員或經紀以筆名在報章撰寫股評,諮詢文件提出,日後證監會持牌人在報章發表評論,應披露其真實姓名、持牌狀況及所屬證券行。雖然非持牌人不受此規限,但仍受到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例規管。
本身並無持牌的評論員陳永陸認為建議內容溫和。他贊成非持牌人者亦應受披露指引監管,以免令人以為他們的水平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