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酒吧東主竄改一名十六歲離家出走少女的出生證明文件,安排及誘使她往日本的卡拉OK陪酒,詎料抵境後「媽媽生」指她欠下約十一萬港元介紹費和手續費,安排她出賣肉體賺錢贖身,兩個月內接客近三十人。涉案酒吧東主及兩名男女,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非法販運他人離港賣淫罪名成立,押後今天辯方求情。 記者:羅宇光
暫委法官杜大偉裁決時,引述女事主供稱首被告劉致睿竄改她的出世紙,穿針引線送她到日本,抵日後媽媽生安排她賣淫,卻沒有支付工酬,只曾給她三萬日圓生活費和旅費;而回港前,劉吩咐她不可向警方透露認識他。
法官信納上述供詞,認為劉誘使年輕、不諳日語的事主離鄉別井赴日,目的不僅是要她當陪酒女郎,而是要她賣淫,因此判他罪成。
同案兩名男女被告在案中關鍵時刻均在場,包括陪事主乘飛機赴日、帶事主見媽媽生,可見兩人參與案中,同裁定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順序為前酒吧東主劉致睿,三十六歲;關藹慈,三十八歲;及張志偉,三十八歲。同被控於○○年十一月,販運一名十六歲女子離港賣淫;女事主現年已二十歲。三人另共被控三項販運女子離港賣淫罪名,早前因證據不足被裁定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與劉致睿曾是情侶,案發期間,劉竄改她的出世紙以取得簽證,在第二、三被告陪同下遠赴日本橫濱當卡拉OK陪酒女郎。當抵境後,卡拉OK的媽媽生指她欠下一百六十萬日圓(約十一萬港元)介紹費和手續費,要她接客填數,事主無奈就範,在兩個月的皮肉生涯中接客約三十人,每次肉金二千五百日圓全歸媽媽生。媽媽生後來獲劉告知事主家人已在港報警,於是放她回港。
案件編號:DCCC93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