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不減貧富懸殊

公屋不減貧富懸殊

呂漢光

在九七回歸前數天,由前立法局議員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修訂《房屋條例》,限制公屋租戶的租金,佔住戶入息中位數百分之十或以下,經修訂後的條例,使原來早已浪費公帑的公共房屋政策,更浪費政府資源。
一九五三年聖誕節的火災,推使當時的港英政府推出首個公共房屋計劃,五十年後的今天,全港人口中的一半,居住在不同形式的公共房屋(包括不同的自置居所計劃)。眾所周知,香港的公共租住房屋分為許多類型,而公共屋邨的位置、大小、設施、新舊等等,可謂五花八門,個別屋邨更擁有無敵海景,或坐落在中、高尚住宅區,而以上任何一項因素,皆會直接影響屋邨的市值租金。經修訂後的房屋條例,一刀切地為租金設定上限,是完全背離市場主導的基本原則。

在公屋租戶中,家庭入息的分布並不平均,許多租戶擁有私入物業及名貴房車,是不爭的事實。假設大量低收入的公共房屋租戶,選擇租金較貴,但較優質及較大公屋單位居住,租金佔入息中位數的比率因而大幅上升,至遠超百分之十的上限,按照法例,特區政府有必要調低租金。據了解,近年香港的家庭人數較以往少,公屋中的大單位,往往由人數較少的家庭入住。因為公屋租金較市價便宜許多,為了追求優質生活,公屋租戶選擇租金較貴,但較大的單位是無可厚非。他們的理性選擇,客觀地,引致租金佔入息中位數的比率上升,迫使特區政府要調低租金。特區政府讓公屋租戶選擇較大單位居住,是錯還是對?特區政府應否按法例的規定,參考公屋租戶的入息來編配不同租金的公屋單位?
要找出問題的答案,我們首先要了解,特區政府為香港居民提供公屋房屋,本質上是向公屋租戶作出租金資助,目的是為了社會穩定及讓低收入人士亦能安居樂業。接受補助的公屋租戶理應是社會上收入較低的一群,特區政府藉着為低收入人士提供補助,希望能減輕貧富懸殊的問題。

若以較嚴謹的經濟學分析,公屋租戶以低於市值租金租住公屋,間接地是接受了特區政府的金錢資助,亦即是間接地增加了家庭的整體收入。筆者在一九九六年底曾研究公屋政策對貧富懸殊問題的影響,方法是以不同計量經濟學模型,將租金資助轉化成收入的一部份,然後找出接受資助後,貧富差距是否明顯收窄,有關研究在一九九七年初出版的專著《收入分配與經濟發展》中發表,研究顯示,市民從公共房屋所得利益的分配並不平均,對改善貧富懸殊的問題,沒有明顯作用,因政府花於公共房屋的資源龐大而效益少,政府應該全面檢討公共房屋政策,減少浪費公帑。
事實上,公屋租戶中較富裕的家庭,較收入相若但居住在私人樓宇的家庭,花在房屋的開支明顯較少;另一方面,家境貧困的公屋租戶,與居住在私人樓宇的貧困戶相比,租金開支卻較多。簡單來說,有能力在私人房地產市場尋找合適單位居住的公屋富戶,躲在公共房屋制度內,享受原應為貧困戶而設的公屋福利。數年前,政府所推出的富戶政策,並不能徹底解決資源錯配的問題,將租金調高一倍後,公屋租金仍然較市價便宜,租戶更可把工資最高的家庭成員,在住戶名冊中刪除,從而避免繳交雙倍租金。
為了符合房屋條例的規定,特區政府有意免除居住在公屋的綜援戶的租金,及將其他租戶的租金調低一成,在短時間來說,上述建議是較為可取,但長遠來說,現時的公共房屋政策浪費了大量公帑,資助了不少較富裕的家庭。
筆者在此建議一個徹底而大刀闊斧的方法:首先特區政府在數年後,取消所有公屋,從此租金按市值計算,收入較低的住戶每兩年重新申請租金資助,接受資助後,住戶可按需要尋找合適居所。以上建議,不但能使特區政府完全撤出房地產市場,更可保證接受租金資助的家庭,全是有實質需要,甚麼租金上限大可拋諸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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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嶺南大學市場及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