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時代的香港,法官判處繯首死刑,判詞會加一句:「直至你氣絕為止」,為了堵塞死刑一次執行失敗的法律漏洞。雖然全世界的死刑,立法的「原意」,都是要剝奪死囚的生命,但執行時有時有人為的烏龍,繩結鬆了,活板張不開,沒有這一句,被告的律師都可以叫停:死刑已經執行過了,被告可以走出監獄。
不論法律的「原意」如何強烈,沒有黑白分明地寫在紙上,任何「原意」都不成立,這就是法治精神。英國的法律,早在中世紀已經注意到:死刑不一定一次就執行成功,要保障死囚完全死亡的結果,必然要在字眼裏科學地寫得明明白白。
四五百年前,英國的王室貴族如果想謀反,叛國罪成立,恩准可以用利劍斬首,那時大法官的標準判詞,是「你將被帶往倫敦塔,在那裏,你的頭顱將與身軀分離」(YouwillbetakentotheTower,whereyourheadwillbeseveredfromyourbody)。
因為殺頭不一定能一刀解決,英女王伊利沙伯一世的死對頭瑪麗蘇格蘭王后,在倫敦塔處決,前後就共砍了三刀。判詞不講清楚「頭顱將與身軀分離」,劊子手砍了一刀,傷了一點皮肉,就可以視為執行死刑的行動完成。
中國的死囚沒有這等福氣。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馬上執行」,囚車載到刑場,劊子手往後心打一鎗,死囚還沒有斷氣,一雙腳乾蹬着,常常要勞煩劊子手往死囚的腦瓜門再補一鎗。
中國的法官沒有說「判處死刑,馬上執行,子彈將可貫穿你的身軀的任何部份,直至你氣絕為止」。劊子手往後心轟一鎗,完全合法,第二鎗補轟腦袋,就是非法的。但中國的刑場,現場沒有律師,即使有律師,心思也沒有那麼縝密,即使律師發現漏洞,當場攔阻,劊子手解放軍也會衝着他大罵:「你他媽的少管閒事,再說三道四,老子連你也斃了!」
一個以「差不多先生精神」立國的民族,也想「以法治國」,也許不是沒有真誠的願望,只是缺乏理性和公正的意志,不明白甚麼叫FairPlay。他們的邏輯思維遠遠不夠發達,偏偏法治就是一盤邏輯精密的遊戲。立了法例,只有一次次地賴帳,以虛無的「原意」不斷回頭「補飛」。法官要先「愛國」,語言、宗教、思考的方法,都跟外面不一樣。以法治國?沒有必要吧,畢竟是一個永恒的小農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