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管多完善,都只能制約某一個範疇之內的事情。
一個人,行事只要不違法,不管他多悖理,多荒唐,多惡俗,多下賤……都可以逍遙法外。
「法外」,是一個好廣闊的世界,比方說,我們縱使可以立法規定:「凡自由行,都要剝光衣服,在屁股烙一紅印方能入境。」卻仍舊不能禁止他們用九塊錢買一客三菜一湯的套餐四個人吃,不能禁止他們吃飽了,就大搖大擺散發救港救澳的大款氣燄……法律管不到,但絕對惹正常人討厭的行為,就是「法外行為」。
制約「法外行為」的,是一個本來根植於人心的觀念:「恥」。
「恥」這個觀念或者概念,不是絕對的,明清時人雞姦小朋友,我們看《紅樓夢》和《金瓶梅》等小說,作者對這種行為的描劃,是不帶批判的,彷彿那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不犯法,也不可恥;但今天,米高積遜跟小男孩同床睡睡覺,還沒證明有沒有進一步行動,就惹來一身蟻。「恥」,就算是相對的,會隨着時間推移而調節而改變的;但「恥」,也的確在冥冥之中,存而不廢,是法律以外,制約一個人不去妄為和妄動的內在力量。
知「恥」,未必近乎勇;但不知「恥」,沒有「恥」這個觀念,就會露了醜而不知醜,像呂秀蓮的「當眾乞求道賀」,讓人譏為有辱國體,她的反應竟然是:「再當眾乞求道賀」。連基本的羞恥心都沒有了,還有甚麼做不出來?還有甚麼誠信?這濁水和惡蓮的「中槍秀」,當然有可疑。一山還有一山低,我們香港有董趙洪娉,他們台灣有呂秀蓮,相比之下,董太太只是非常滑稽、極度可笑而已,總算是一點「安慰」。台灣人有民主,卻選了這樣的東西,真教我們這些認了命的,大開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