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後,我在醫院實習,遇上一個患肺癌的老人;癌細胞已擴散至骨,沒有治愈的希望,妻子早兩年去世,他和獨子同住。
他被送來時,陷休克狀態,主診醫生檢查後,問病人的兒子要不要搶救。兒子的自然反應是救,主診醫生誠懇地再問:「給他打點滴,甚至接上呼吸機,無疑可延長他的生命,但也延長他的痛苦。你真的想我這樣做嗎?」
病人的兒子和其他親戚商量,親戚說由兒子決定,兒子在眾目睽睽下,承受着無比的壓力,或許他心裏想說放手,但缺乏勇氣。最後,我們為病人打了點滴。
下班時,我問主診醫生,我們是否延長了病人的死亡。他答道:「未得家人同意而停止治療,很容易引起爭拗。」
難道沒有更好的安排嗎?
答案是有的,只是香港在這方面的發展較慢。在外國,末期病人趁神志清醒時,可以和醫生訂立「預前指示」,說明自己一旦病危時的意願。香港甚麼時候才會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