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病在法治 - 李怡

李怡專欄:病在法治 - 李怡

台灣大選後延續不斷的紛爭與民眾的街頭運動,使人想起四年前美國大選的爭議。當時經過一個月的擾攘,最後由美國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裁決布殊當選總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共和黨人居多,被裁定落選的戈爾說他極不同意最高法院所作的決定,但他接受這個決定,因為美國的格言是:「要聽命於上帝與法律,而不是聽命於人」。
台灣高等法院前日以「起訴不合法定程序」為理由駁回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的訴訟,所謂「不合法定程序」是指中央選舉委員會還沒有公告選舉結果,故「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不能成立。按規定,中選會要在選舉七日內也就是最遲今天公布結果。合議庭說在中選會公告後即可提出訴訟。
然而,若採取嚴格的訴訟程序時間的話,那麼二十二日就應馬上裁定不合程序而駁回,只是當天下午合議庭還函請連宋對驗票具體範圍、方法表示意見,並把連宋的民事起訴狀送達陳呂。因此,有人質疑,高院實應對提出訴訟的時間從寬解釋,以便盡早進行驗票。
從高院的表現及社會的反應來看,台灣司法機關在民眾中的公信力,遠不及美英等國。這次大選所產生的對憲政機制的質疑,也顯示台灣在法制上有未完備之處,尤其是當年政府急切推動「總統直接民選」時,並沒有對民選總統作法制配套的整體規劃,才造成這次大選所衍生的問題竟無法理依據予以解決。
這次藍軍在選後提出的訴求大致有三點:一、立即驗票;二、槍擊案真相;三、因槍擊案而由總統啟動的國安機制剝奪了二十萬軍警憲的投票權。
但這三點,都缺乏法理支持。首先驗票,根據台灣的「選舉罷免法」,並無設立雙方選票差距少於百分一即可重新驗票的機制。現在民進黨提出修訂「選罷法」,加入這一條並賦予回溯性。但法律回溯性本身並不太符合法治精神,而藍軍更認為由立法而啟動行政驗票,實有拖延驗票之嫌。
至於槍擊案與啟動國安機制的問題,即牽涉到現職總統參選的所謂「空窗期」。啟動國安機制,本屬現職總統在憲法上的統帥權。一九九六年台灣舉行第一次總統民選,當時的現職副總統李元簇沒有參選,故可以在現職總統參選期間代行總統職務;二千年大選時,現職總統李登輝沒有參選,自然也可繼續履行職務。但這次,是現職總統、副總統都參選,職務上出現了「空窗期」,他們在選戰期間是否有資格繼續履行職務,實大有問題。但因為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都參選期間,誰可代行職務,也就是說,參選的現職總統可以一邊參選一邊繼續以總統身份啟動國安機制,以影響二十萬軍警憲的投票權;參選的現職總統,也有權力決定在發生重大事故時,選舉是「停辦、緩辦還是續辦」,而這決定也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現職總統的權力,影響選舉的公平性,是台灣制訂總統直接民選的法例時,所存在的缺失。
真正的民主必須是法治下的民主。只有法治健全,民主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