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在「火苗行動」中搜查三十三個地方,其間曾經要動用爆破工具將夾萬打開,搜查及撿走裏面的文件和現金。行動中,警方共扣押了賣淫集團總值四千五百萬元的資產,包括現金、物業和汽車等。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馮建民表示,警方經已成功申請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該批資產凍結。
根據本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專門對付黑社會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該章的第八條《沒收令》指出,若被告涉及有組織罪行被裁定罪成,且裁定被告曾從該等罪行中獲利,而獲利的得益總計達到所指定的金額或以上,當局即有權沒收、充公其所獲得的利益,包括金錢、珠寶、房地產等。
法例亦提及沒收得益的評估,即使財產已轉移了別人,一樣可以追討,甚至追溯至被告自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及至以後所獲得的利益和已轉移別人的財產。
警方前晚開始的掃黃行動中,其中在油麻地德興街一間卡拉OK夜總會,警方除當場拘捕六十名妓女及多名負責人外,同時在寫字樓內發現一個夾萬有可疑,於是立即由警員帶備重型爆破工具到場,即時撬開夾萬,並撿走夾萬內一批現金、金飾和文件,警方相信該批文件是賣淫收益的紀錄,而現金亦是犯罪收益。另外,警方搜查其他單位亦遇上同樣情況,需要動用爆破工具撬開夾萬或抽屜。行動中沒有受到強烈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