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絕不蔑視民主

《基本法》絕不蔑視民主

過去幾星期以來,北京官員和親中人士就香港民主進程提出一系列條件,使《基本法》的權威地位備受動搖。他們提出沒有條文根據的「立法原意」;他們提及的中央權力,也似乎不受《基本法》限制。

這些言論不禁令人思考,香港一直珍視的法治精神將受到甚麼影響。這些所謂「立法原意」,是否即二十年前北京表示港人不用憂慮時的想法呢?
首先,中央引述鄧小平講話,指治港人士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但《基本法》並無提及這條件。若仔細推敲,所有民主派議員都曾宣誓擁護《基本法》,可說符合條件。
其次,很多人不斷重提鄧小平就香港民主發展的講話,但他們似乎是為了支持自己的觀點而選擇性引用;而且那些見解也不具《基本法》約束力。他們似乎沒有想過,鄧小平對這問題的最終看法,以及《基本法》草委會正式採用的條文,都已清楚反映在經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之內。與其就鄧小平思想作出一些含糊或矛盾的詮釋,按法律條文辦事肯定更為理想。
第三點是最嚴厲的警告:若民主派在九月的選舉取得過半議席,中央將解散立法會。本月初,英文版《中國日報》指出:「如果由主張以民主抗共,以及聲稱尊重台灣自決的候選人,奪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將會使行政為主導的特區政府癱瘓,而中央政府的權威及國家安全亦會受到挑戰。」
《文匯報》又引述一位北京官員的譬喻:「就好像我有一把刀,平時不常用,現在是你迫我用它」。言下之意,假如親北京議員在下屆選舉失去主導權,中央有可能解散立法會。必須注意的是,《基本法》並無中央可解散特區政府或立法會的條文。相反,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按照《基本法》,中央在戰爭或動亂等危及國家安全的非常時期,可發布命令將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但沒有列明中央可解散特區政府或立法會。
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可在某些情況下解散立法會,但與親中人士提及那種沒有條文限制的權力截然不同。第五十條列明,「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但同時規定必須在三個月內進行重選。第五十二條又規定,若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則必須辭職。一位並非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會否冒險行使這種權力,實在很成疑問。在這情況下,重選立法會實際上相當於就行政長官的表現進行全民公決。
再者,這些條文其實為邁向全民普選的目標,提供了新的理據。顯然,若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具備廣泛認受性,《基本法》這種憲制設計才能夠運作順暢。這制度的理念在於,擁有全港市民授權的行政長官,可以向只具有區域性授權的立法會議員施壓。若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這些條文的權力可以讓他落實選舉時的承諾,若遭遇阻撓有權解散立法會。但現時行政長官非由普選產生,若運用此權力,須冒上巨大政治風險,而且可能導致行政和立法機關僵持不下。
內地法律專家最近到訪香港,教誨港人不要相信「假民主」。然而,在《基本法》中明文表示全民普選是最終目標的草委,是不是都這樣蔑視民主呢?
中英聯合聲明以及在此基礎上草擬的《基本法》,其理念顯然跟親中人士最近的言論有很大分別。香港政制發展的辯論,應該以憲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優點為基礎,而《基本法》已提供了清晰的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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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大為(MichaelDavis)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律教授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