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李太的外傭,三月份上班數天後,向李太借糧3,000元,聲稱用以支付本地一間職業介紹所介紹她向李太覓得職位的佣金。
問:李太可否在支薪時,從外傭3,270元工資中扣起3,000元,以取回欠款?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在工資中扣回預支或多付僱員的工資,而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應得工資的四分之一。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如李太借糧給外傭,可按上述規定,分期在不同工資期的工資中,扣回欠款。
問:法例有否規管本地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收費的最高限額?
答:《僱傭條例》規定,本地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最高佣金,一律不得超過其獲職業介紹所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除這筆訂明佣金外,介紹所如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與謀職有關的酬勞或費用,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元,有關介紹所亦可被撤銷牌照。
由於李太的外傭月薪為3,270元,本地職業介紹所向其收取的金額,不得超過327元。因此,李太應忠告其外傭,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舉報介紹所濫收佣金。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28523535
資料提供:勞工處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