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須半年內審結

訴訟須半年內審結

【本報訊】由於總統選舉是各類公職人員選舉中,職位最高,負責處理總統選舉無效訴訟的法院,也由台灣高等法院負責進行第一審審理,並由最高法院進行第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一旦受理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訴訟,選舉法庭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結宣判。

5理由申訴選舉無效
台灣法例規定,法院須在半年內審結宣判,主要是考慮到速審速結,以免案件審訊費時,出現當選人任期已經結束,但選舉訴訟還未宣判的情況。若法院裁定選舉無效,台灣政府須擇期重辦選舉;法院也可裁定選舉局部無效,屆時就只須針對違法部份重新投票。
另外,要提出「當選無效」訴訟,必須出現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一)當選票數不實,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三)候選人在枱底交易下放棄參選;四)向選民買票;五)當選人當初參選資格不符,卻獲准登記參選並當選。「當選無效」的訴訟,須在當選人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