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電視部由三月七日起推出七集電視節目《左鄰右里》,帶出大廈管理的各種問題,提醒業主及住戶多關心及參與大廈管理。本欄一連七個星期,逢周六輯錄刊登節目內容。
大廈公共設施使用守則
大廈一單位業主因為家裏裝修,將大部份雜物擺放於停車場爬的車位,遭其他業主投訴。他辯稱只是佔用自己地方。
1.業主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自購車位?
業主是可以自由使用自購車位,惟須遵守公契就停車位使用的有關條文。
2.業主可否隨意改變停車位用途?
公契條款會對大廈公用部份及私人單位的用途、業主權利和責任等加以適當界定,業主必須遵守公契就停車位使用的有關條文,不可隨意改變用途。
3.何謂大廈公契?
大廈的公共契約(DeedofMutualCovenant)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文件,對簽約的各方及其承讓人或承繼人均有約束力。訂立公契目的,是要清楚訂明各項規則,使大廈各業主、住戶及物業管理公司在使用大廈公共設施及私人地方時,知所遵守。
4.業主如不遵照大廈公契規定,會面對甚麼後果?
業主立案法團或由公契所授權的大廈管理人,都有執行公契內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的責任,任何業主或住戶違反公契條文,例如︰欠交管理費、霸佔公用地方或違例建築等,法團或由公契授權的大廈管理人,可引用公契採取行動。
5.何謂公用地方?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公用部份指建築物的全部及條例附表1指明的部份,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部份,例如:走廊、樓梯的牆壁、水泵、污水管、升降機等。
6.業主可以佔用大廈公用部份作私人用途嗎?
《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可將建築物公用部份的任何部份改作自用,除非該項改變乃由業主委員會(如有的話)經決議批准。
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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