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稅法[2004]第27號文,本着「向前看」的精神,允許負有中國納稅義務的外籍人員,清理過往欠繳的個人所得稅,免於罰款及懲罰。
雖然此次寬免政策的對象是所有外籍人員,但相信對於在珠江三角洲一帶(包括香港和澳門)工作的港澳居民(尤其是香港居民)而言,意義特別重大。
此次寬免政策的正式文件於3月5日發出,在3月11日正式向公眾公布。新政策允許外籍人員或扣繳義務人在2004年6月30日前繳納以往年度欠繳的稅款,並不予處以罰款,而欠繳稅款的滯納金則按每日0.05%計徵。國家稅務總局曾考慮過豁免滯納金,但礙於公平納稅的原則及冗長的立法程式,故未能實行。
在過去十多年,許多香港廠商北移,在廣東省一帶設廠投資。為了管理及經營這些投資項目,高層人員需要經常往返中港兩地工作,因而涉及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由於中港兩地的稅收徵管制度不同,加上國內稅率較高,造成有關人員刻意不報或少報國內稅務的情況。
按照中國稅法,外籍人員在一個公曆年內,在中國境內停留累計超過90天(或稅收協定規定的183天),或其工資薪金由國內公司或常設機構負擔,則該人員便應就其源自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未能依法申報,即使並非故意逃稅,亦會被處以少繳稅款的50%至500%罰款,以及每日計徵0.05%(2001年5月1日前為0.2%)的滯納金。如果納稅人是故意逃稅,更可能被處以更嚴厲處罰。
中國正致力改善稅務環境,鼓勵外籍人員及其僱主主動與有關稅局聯繫,清理歷久積存的稅務問題,因此,在本次寬免政策中,預留了較多彈性空間,希望幫助有關人員盡快及從簡地處理問題。例如,雖然本次寬免政策訂明必須於6月30日前補繳稅款,然而,納稅人若在6月30日之前向稅局申報欠稅情況,便可於2004年底才完成補繳稅款。
此外,該通知亦沒有指定必須由僱員或僱主負責補繳稅款,使僱員或僱主均可提出申請。
新政策對欠繳稅款的追溯年限也沒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願意在誠信的基礎上,採取務實彈性的處理方法,並根據具體情況,接受外籍人員建議的比較合理的追溯年限。然而,在寬免政策期限過後仍未能清理欠稅的人士,將會嚴格按照現行有關稅法受到處罰。
經常往返中港兩地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同胞,應把握是次稅務寬免政策的機會,盡快主動與國內稅局聯繫,清理以往的稅務問題。因中國稅制比較複雜,故納稅人應先了解自己納稅義務,才作申報。
如果有任何疑問,請向有關專業人士查詢。
楊小敏及葉偉文
德勤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