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正審議一項草案,禁止非親屬間的私人領養。草案一旦通過,任何人參與安排這種領養,即屬犯罪;所有非親屬領養,必須經社會福利署安排,對此,我不期然大有反感。
我小時候村裏最大的雜貨店老闆姓譚,一天,譚家雜貨店熱鬧非凡,原來譚老闆帶了自己新領養的兒子回店,聽說孩子玉雪可愛,眾人都爭先恐後,簇擁着到店裏道賀,看一看新領養兒。我跟着大人,後來就看到這個孩子。
記得他已有五、六歲了,穿着特地縫製的一套小西裝,白襯衣,結着深紅的領花,皮鞋黑漆光亮,果然粉裝玉琢一樣。他只羞澀地微笑着,不敢說話,譚老闆夫婦掩不住疼愛之情,笑容燦爛。我後來搬家之後沒有再見他們一家三口了,但是那日的喜慶情景,一直深深烙在我的腦海裏。
當然,我知道領養也有不愉快的例子的,但是看到渴望有孩子可疼愛的夫婦,抱着渴望得到父母愛憐的領養兒,就會深感領養是人間最偉大的制度,政府應該鼓勵、協助,而不應壟斷和控制。法律上,領養是重大而永久的一步,透過法庭程序,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終止,領養父母與孩子之間從此成立關係,今後孩子猶如是領養父母合法親生,受其管教,得其撫育,承繼其產業,在准許這一步完成之前,社會當然有責保障孩子的終身幸福,為此必須先經獨立機構的調查和協助,確保孩子適合受領養,而養父母確適合領養這個孩子,但有甚麼必要由政府包辦?為何不能像世界其他地區那樣,讓人選擇由政府或由合資格的私人機構負責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