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
三個老護法,加上一個新護法,又來香港咆哮。所講的「法」,可說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之法,其程度連香港的中學生都不如,怎麼有臉自稱「法律專家」?稱之為「法盲」庶幾近之。
蕭護法說,《基本法》不能只從文字上看,要把文字和立法原意,兩者統一起來看。因此《基本法》中沒有的「愛國」、「行政主導」都從他的立法原意中找到了。問題是他和另兩位護法已八十多歲了,總有一天他們會過去的,那又找誰來說明「立法原意」呢?像美國憲法,這個已有兩百多年的「根本大法」怎麼從墳墓中把當初立法者找出來解釋「原意」?香港的法律條文眾多,許許多多的當初立法者均已作古,怎麼找他們來說明「原意」?所謂法治者,就是以法律條文為根據;而只有人治社會,才會將個人意見凌駕法律之上,不斷由不同的當權者(或依附權力的所謂法律專家)把他們個人意見作為「立法原意」強加在法律之上。
邵護法說,循序漸進就是民意,主張加快民主步伐,要還政於民,拉一些人上街,這不是民意,寫幾篇文章在報紙上,也不是民意,民意應是沉默的多數。沉默的多數認為發展民主不要太快。問題是,既然沉默,就沒有「意」要表達了,那麼邵護法又怎麼知道他們反對加快民主步伐、反對還政於民呢?假如逾五十萬人上街都不足以表示民意,科學的民調是不是反映民意呢?又或許,邵護法以「黨」即「人民」的觀念來看,那麼「黨意」就是民意了。
許護法大發雷霆,說支聯會的人員(實在是四五行動的人)拿了他的照片去新華社(應是中聯辦)「鬧事」,在他的照片上打個叉,「這是民主嗎?這是專政!」許護法激動得連甚麼是「專政」都搞不清了。必須是有政可專或至少有政可參才談得上「專政」。四五行動的人,連參政的機會都沒有,香港人在「愛國」的大帽子下,政治權利至今未得到。人民沒有政治權利,何從「參政」?更遑論「專政」了。「這是民主嗎?」當然不是,香港還沒有民主,有的只是意見表達的自由。「這是專政!」沒有錯,但「專政」者不是表達意見的民眾,而是在「一黨專政」之下討點殘羹剩飯的號稱「法律專家」的無知老丑。
新護法王振民說,中央有權決定香港何時普選特首,而《基本法》已是中央能為特區制訂的最好的法律,「該給的都給了,不該給的也盡量給,確實不該給的也不能給。」這個所謂「法律專家」是否知道,《基本法》定下的香港人的基本權利,並不是中央恩賜的,而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所定並由兩個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是基本人權,是任何人應享有的政治權利,《基本法》也訂下最終須實現這個目標。因此,不是中央該給不該給的問題,而是按基本人權應還給香港人民的問題。
長期在「一黨專政」薰陶下、在黨的恩賜供養之下過日子的所謂法律專家,在香港普通市民的眼中,恐怕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具備,最可憐的是董伯還親自參加這個座談會並致詞,還說香港要一次、再次、多次地認真討論這些以「愛國者為主體」治港的議題。律政司司長還陪坐着聽這些法盲說廢話。香港真要墮落到如此境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