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政司指引,前線警員執行職務時遭留難,可以因為合理地擔憂自身安全及憂心被毆打為由而作出拘捕。倘有人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這雖不致破壞公眾安寧,但該辱罵動作的持續及可能加上用手指衝着該警員方向指罵,導致該警員擔憂被毆打,就算當時並無第三者在場作證,警員亦可作出拘捕。
律政署向警方發出的指引指出,公安條例第十八節(非法集結)、十九節(暴動)及四十五節(使用所需武力)經已賦予警員足夠權力處理與公眾安全秩序有關的案件。而警員只要在當時感受到公眾安寧即將受破壞,在發出口頭警告後情况未有改善,便可引用普通法賦予的權力採取先發制人的拘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