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重懲貪官擁莫名巨產

促重懲貪官擁莫名巨產

在北京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呼籲當局,為嚴懲貪官遏止腐敗,應修改《刑法》,提高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

倡每50萬量刑一年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委書記丁海中表示,刑法規定,貪污或受賄五千至五萬元可判刑一至七年,情節嚴重的判刑七至十年。相比之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量刑的財產數額「上不封頂」。
也就是說,貪污受賄七百多萬元就可被判死刑,但對七百多萬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最高只會判刑五年。這種不當懲罰有悖刑法精神,影響吏治清廉。他建議在發達地區,以每五十萬元判刑一年,非發達地區則以每三十萬元一年,且刑期上不封頂。
另外,中央紀委、中組織巡視組組長左連璧透露,「去年,黨中央、國務院正式批准並建立了巡視工作機構,配備了專職巡視隊,組建了巡視組,這意味着巡視制度已經正式建立。」巡視組計劃五年內把全國三十一個省市巡視一到兩遍,加強對省級幹部的監督。
新華社/《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