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權無限萬萬不能

政府權無限萬萬不能

很多人說,民主是最好的管治形式。要給這句話好好辯解或評析,你得先假定了甚麼是民主。但民主政府的本質,眾說紛紜,理論不一。最簡單說,任何民主論述,都當包括論它是甚麼、論它的價值、論它是否可行。我想不必先假設它是種好的政治制度︰它是種政府決策機制,所以決策程序重於後果;後果日久才見,看看程序是否公允、是否足以涵蓋不同利益、是否能保障人,才可以幫助我們探討它是否可行,有何價值。

既然說,它是政府的決策制度,那政府應決定甚麼?該怎樣決定?這我們可以從行為的兩端看。人的行為,有只跟自己有關的,有影響到、甚至會傷害他人的,就叫作「及己」和「及人」行為吧。還有一些是互依的︰按某種模式操作,大家有利;但獨自操作,卻會引來不利的後果。近年流行的博奕理論、尤其談牢囚窘境(一般叫囚犯兩難,可謂劣譯)的,多所談及。
其實三百多年前的霍布斯(T.Hobbes)早已提出。他利用這個基點,解說了人怎樣離開自然狀態,進入社會。比他稍後的洛克(J.Locke)就認為,人有近似道德意識而沒有共通行為規範,所以進入社會後,必須有辦法去推廣道德共識,去保護他的性命和勞動成果。使別人要侵犯他的人身或財產,那別人就得受到懲罰。設立政府,正是要一套共認的獎懲準則,一個有權決定誰不守規範誰得受罰的機制。

可見把決策程序集中到某制度上,比起個人獨自決定行事來得有利的,起碼有三方面。如果個人決定的事會傷害他人的,那不當讓他來決定;如果個人福祉有賴他人的協調,但獨自處事又不會得到互惠的後果,那讓某統合機制來決定會較有利;如果大家對行為有共識,共同相信破壞規範的人得受責罰,那交由政府來決定有罪無罪、如何懲罰有罪的,就有必要。那麼,假使我們要設立政府來實踐這些功能的話,它會是個怎樣的東西?它會怎樣運作?
先不從執行角度看,先從決策層面看,這個政府起碼要具備立法和司法兩類職能。怎樣履行這些職能?即使它的運作不涉「及己」行為,可以想像,它的活動範圍往往比原設的要廣。還有,一旦創立了有職有權的政府,它也很容易超越職權行事。要它按着某類道德原則來約束行為嗎?它可能錯解了原則,規範不當,侵犯了人的權利;要它不讓傷人的「及人」行為出現,所以不許個人來決定怎樣行事嗎?可能行為根本於人無損,干預變成了擾民;要它為了大眾福祉來統籌運作嗎?可能它插手協調於事無補,只勞民傷財。
設立政府,當然是要有個避免「損人」、促進「利民」的制度。可一旦有了它,我們其實是增加了一種可能有害的「及人」機制;而政府操作,比起個人行事,後果深廣嚴重得多;憑經驗可知,那些後果,不一定好。再多設機制來監督它?也不能保證第二層政府必然優於第一層,卻是架床叠屋,累贅不堪。
要政府有效率又不越權,可不可以在制度設計上用心,使它盡可能自我約束?那樣的「有限度」政府,是不是恰當合法、人人可以接受?這個問題太複雜,只能約略談談。
首先,政府是否有恰當(合法)的權力去管治,和它管治得是否恰當,是兩碼子事。好比說,我有些事情讓你來做,會比我做得更好(更恰當);但事情屬我,除非我授權,你不能越俎代庖。政府也一樣︰它處理某些事也許十分恰當,倒不一定有恰當權力來行事的。就是有合法權力吧,人民也不「必然」有義務服從它。霍布斯就堅持說,政府有權發布命令,也有權強制執行命令,可懲處違令者;不過在某種情況下,人民還是可以抗命的。這當然是「契約論」的基點了。
暫時不必在這兒討論契約論,知道它的重點在約制政府權力就可以了。想想看︰如果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不受規限,後果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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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正 作者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禧文學舍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