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系主任鄭國漢教授日前在《信報》撰文批評第四十五條關注組意見書中的論點謬誤。這些論點本來就是拋磚引玉,希望帶動社會各界的討論,鄭教授不吝賜教,自當虛心聆聽,同時本着學者互相尊重和學術討論的精神,也提出一些回應向鄭教授討教。
在自由社會裏,大家有不同的意見,這是極之尋常的。對不同意的意見,我們會提出自己的見解,誰是誰非便自有公論。在自己的學術與專業生涯中,經常告誡學生,自己不同意的意見不一定代表對方是錯誤,而立論更切忌隨便指稱對方背後有甚麼目的,理據充份時,又何須以陰謀猜測來加強論述?
鄭教授認為我們的論據有違基本邏輯推理,他舉一個例子:雖然第四十五條並沒有把「實際情況稱為原則」,但我們卻把它提升到「極為重要的指導原則」,以蓋過第四十五條明確標榜的循序漸進的原則。
可惜,鄭教授沒有說明這推理的謬誤在哪裏,如果第四十五條只說「循序漸進的原則」,鄭教授的立論是可以理解的。但第四十五條卻清楚說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按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在解釋這條文時便須給予「實際情況」這詞一定的意思。
一二三四五是循序漸進,一三五也是循序漸進,循序漸進仍然可以有緩急快慢,而這步伐便取決於「實際情況」,這也是我們在第二份意見書中指出,循序漸進的實踐視乎實際情況而作出調校的理由。
鄭教授舉另一例子,指美國修憲程序是中性的,並非為推行修憲或阻撓修憲,從而駁斥我們意見書中稱「程序是為推行修改而非阻撓修改而設,不可本末倒置」的觀點。抽象而言,鄭教授的觀點無可厚非,但解釋法律條文的基本原則是必須照顧上文下理。第四十五條清楚指出,行政長官最終達至一個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目標既定,程序上的設計自當以達至這目標為目的。
附件一規定二○○七年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便按照一既定程序進行。如果這些程序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一是令最終目標較難達至,另一是方便達至這最終目標,二者選其一時,哪一種解釋會較為合理?美國憲法中亦有規定,程序的設計是保障人權而非侵犯人權,因為保障人權是憲法的最終目標,道理同出一轍。
鄭教授又指關注組命題和結論自相矛盾,這只是對命題的理解不同而已。鄭教授採納命題的表面意思,但法律解釋的原則卻非這樣簡單。他提出一個反證:(甲)可以選擇三種顏色。(乙)不可以選擇黑色,(甲)與(乙)沒有自相矛盾,但(甲)不能不同時受制於(乙)。從法律解釋方面,當(甲)和(乙)兩條條文一起解釋時,(甲)的解釋便會成為可以選擇任何顏色但黑色除外。符合這解釋,自然不會和(乙)條文有衝突。解釋(甲)條文時不能斷章取義,這是一項重要的原則,也是我們認為符合第四十五條的政改方案自不會違反《基本法》的其他條文的原則的理由。
第四十五條關注組由一群志同道合的法律界朋友組成,我們從來沒刻意爭取成為一種政治力量。在文章的第二部份,鄭教授將關注組抬舉為真理的化身。我們從來不認為我們是代表真理甚或可以壟斷真理。一直以來我們均堅持以理服人,鄭教授認為毋須過份抬舉我們,這點我們絕對同意,如果我們有甚麼影響力,我們希望這是基於我們的論據和道德承擔,而非我們的社會地位,更非甚麼「頭頂上的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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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