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喇沙兩暴力學生判刑

上水喇沙兩暴力學生判刑

【本報訊】上水喇沙中學去年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再有兩名認罪學生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郭啟安指出,案件最恐怖之處,是受害人沒有犯過錯而遭欺凌,而第五被告在報告中承認若非事件報警曝光,有可能繼續襲擊受害人,需判他入勞教中心,接受人格訓練;而第三被告面對的控罪較輕,判入更生中心。
律師替兩名十六歲被告求情時指出,本案事主傷勢不算嚴重,兩被告已得到教訓及後悔,並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家人及立法會議員撰寫。
裁判官郭啟安宣判時表示,根據報告所指,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獲得快感及英雄感,青少年易失控,將暴力升級,法庭有需要給青少年罪犯一個嚴懲之訊息。
第三被告雖積極參與襲擊行動,但曾因擔心受害人再被襲而沒有返學,他面對三項普通襲擊罪較輕。第五被告涉及一項襲擊傷人及三項普通襲擊罪。

第七被告想道歉
早前被判感化十八個月的第七被告,昨日到法院會見感化官。他聽取兩名同學判刑後在庭外表示,很想當面向受害人致歉。
案件編號:FLCC4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