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售包裝食品無監管

食肆售包裝食品無監管

根據現行食物標籤條例,出售預先包裝的食物,必須列明「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兩種食用期限,以保障消費者。惟有讀者指,往卡拉OK消遣時發現店內提供的預先包裝小食,部份沒列期限,而部份又超逾10日;向食環署投訴,卻獲覆指持有食肆牌照的卡拉OK,提供的預先包裝小食時可不受食物標籤條例監管。

讀者王先生表示,本月2日與友人往銅鑼灣廣場一期Neway卡拉OK消遣,職員送上花生小食時,他還讚歎花生以密封膠袋和膠盒包裝取代以往用碟盛載,較過往衞生。

包裝未印食用限期
王先生說,他們玩樂至凌晨時分,始發現部份預先包裝的花生小食,在包裝盒上雖印有BestBefore字樣,惟並沒有列出日期;其餘數袋小食則標示「此日期前最佳」:2月21日,即逾期10日之久。「原本我哋都睇唔到,間房暗成咁,差啲就中招。」
他指出,他們即向職員投訴,但對方只表示會向公司反映云云;後經多番理論,職員始允更換新的小食。
事後他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查詢,持牌卡拉OK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可能不受食物標籤條例監管;且更獲悉「此日期前食用」有別於「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用」標籤適用於容易變壞的食物,這類食物生產後可存放的時間較短,如果過期後食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機會較高,因此不應出售。

普羅大眾難以分辨
「此日期前最佳」標籤則適用於一般其他食物,該日期表示食物的品質,例如顏色、味道及外觀等,在限期內可保持最佳狀態,但不表示過了限期就會即時腐壞和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
王先生說,他們對此感到十分疑惑。「一般普羅大眾,都已經唔多識分兩者嘅分別,𠵱家重話喺食肆出售,就唔使列出期限,咁對我哋咪好冇保障?」
本報曾聯絡Neway卡拉OK,但直至截稿仍未收到回覆。
食物環境衞生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若卡拉OK持有食物牌照,則所提供的食物,包括預先包裝好的食物也不受標籤條例規管。食環署現仍正跟進有關個案。
一般而言,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附有清晰的食物標籤。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食物名稱或稱號、食物配料表、食物保質期、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及食物數量、重量或體積等。(○三○八○六四)

話你知:預先包裝食物須加標籤
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條例》,在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清晰正確的標籤,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規定,食物標籤不應有虛假說法或誤導他人的性質,否則即屬違法,最高罰則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食環署熱線:28680000
資料來源:食物環境衞生署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

未列出食用限期,部份則已過期(圖紅圈示)。

讀者光顧當晚,Neway提供的預先包裝小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