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與老闆:<br>因病辭職可獲長期服務金

打工與老闆:
因病辭職可獲長期服務金

陳先生已在公司服務10多年,最近不幸經醫生診斷他患上末期肺癌,不能繼續工作。陳先生遂向公司辭職。在這情況下公司是否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陳先生?

須呈註冊醫生證明書
答:根據《僱傭條例》,若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即為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為僱主服務滿5年或以上,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是可以享有長期服務金。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僱主可在14天內委託另一名註冊醫生,為該僱員的健康狀況重新進行評估,費用由僱主負責。僱主應在僱員須往驗身前最少48小時,書面通知僱員有關重新評估安排的詳情。
問:公司有為陳先生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下供款,這些供款可否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
答:公司可以陳先生強積金計劃中僱主供款部份所累積的累算權益,用來抵銷依《僱傭條例》所須支付的長期服務金,但須與長期服務金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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