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贏了官司,輸了民心。保護海港協會就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判政府勝訴,理由是,法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城市規劃的決策權,法庭裁定行政會議無越權。本報電話調查結果顯示,六成半人反對填海,保護海港協會表示「雖敗猶榮」,但未決定會否上訴終審法院。政府則堅決於一個月內復工,為興建中環灣仔繞道「鋪路」。 記者:陳曉薇、梁家亮、蔡元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底通過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保護海港協會指工程涉及興建商業用地,無「凌駕性公眾需要」,中環與灣仔的填海工程同出一轍,終審法院判決灣仔北工程不合法,發還城規會檢討,政府亦應遵從終院對灣仔北工程的判決,將中環項目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
夏正民法官昨在判詞中指出,案件爭議重點在於行政會議繞過城規會,自行審議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是否越權,和該決定是否合理;有關法例雖無授權行會草擬或修改已通過的工程,但行會擁有規劃的決策權。
判詞並稱,行會現時只是行使法例所賦予的酌情權,衡量工程是否脗合灣仔北填海工程的主審法官朱芬齡所規定的三個標準:有迫切及凌駕性公眾需要、沒有其他可行選擇及填海須為最低需要,並非要修改或取代已通過的工程內容,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並非越權。
法官續指,證據顯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取得詳細報告,獨立專家亦指工程符合標準,但工程標準與否,需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立法當局既然已賦予行會清晰的行政權力審議城市規劃事宜,工程能夠發還城規會重審固然理想,但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決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作的行政決定是否正確。
對於法院有關判決,發起保護維港的協會顧問徐嘉慎失望之情溢於言表,他希望政府在他們考慮上訴期間,不要動工填海,「如果我們勝訴,打了樁又要拔番出嚟,浪費市民金錢。」
徐認為中環填海計劃以錯誤的法律解釋製成圖則,行政會議實無權對填海計劃的圖則作出修改,應發還城規會重新審議:「城規會有責任諮詢市民,我哋可大聲反對!」若填海計劃交由行政會議審議,市民參與討論的機會便減低,因市民並無權參閱行會文件。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林鄭月娥得悉判決結果後表示,有關填海的爭拗可算暫時告一段落,早前部份擱置的中環對開海面的填海工程,期望可於一個月內復工。她表示,至今未有收到承建商就工程停工提出索償,但承建商於內地訂購的海堤組件遲遲未能運港,以及聘用工人等事項增加承建商額外開支,承建商可按合約提出理據,政府會考慮賠償。
法庭以無權干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為理由,判政府勝訴,林鄭月娥否認行政長官繞過城規會的做法不恰當,她認為行政會議是獲得法例賦予權力,就中環填海工程作出決定,決策過程中也充份考慮了公眾的意見。
雖然政府取得勝仗,但民意依然一面倒反對填海。本報昨晚以音頻電話抽樣訪問了近四百名市民,結果有六成半人反對政府填海,贊成者不足兩成。政府多番重申填海是為了興建中環灣仔繞道,符合公眾利益,但逾半受訪者並不認同為了解決交通擠塞而填海的理念,近六成人更認為保護海港協會應該上訴,阻止填海。
政府則表明堅決不會退讓,保護海港協會上訴與否,填海工程都會進行,今次不再是錢的問題,而是政府作風的問題。林鄭月娥說:「我哋唔能夠每次都等,一個負責任嘅政府要作出適當嘅決定。我感覺到市民對於填海訴訟,已經感到厭倦。市民好想見到政府做嘢明朗決斷一啲,唔好拖來拖去。今時今日嘅政府需要向前行,夏正民法官都有講,良好管治應該避免延誤。」
案件編號:HCAL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