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續談電訊管理局的謬誤 - 何洋

蘋論:續談電訊管理局的謬誤 - 何洋

幾篇評論本港電訊政策的文章,竟獲電訊管理局(電管局)高層如此看重,透過文章回應本欄曾討論的一些觀點。本着真理愈辯愈明的原則,有需要在這裏作出回應。
電管局指第二類互連政策,即那迫令固有電訊商開放其網絡給新加盟者使用的政策,由於有法可依故此不算侵犯私有產權。明顯地,電管局和我們對甚麼行為構成侵犯私有產權有不同看法。產權經濟學告訴我們,私有產權由三部份組成:一、收入享受權,二、資產使用權和三、資產自由轉讓權。從經濟學的角度評估第二類互連政策,它首先剝奪了固有電訊商的資產使用權。因為這政策使固有電訊商不能拒絕租出其網絡予新加盟電訊商。此外,電管局除強制固有電訊商開放網絡外,作為使用該網絡的補償,亦同時制訂互連「價格」。由於這「價格」不是市價,固有電訊商作為網絡產權擁有者的收入享受權因而被削弱。事實上,政府透過法例侵犯私有產權並不是新鮮事物,租務管制是常見例子。政府透過租務管制把房租定於比市價低的水平,結果是侵犯業主的收入享受權。
由此可見,第二類互連政策並不如電管局高層所言:「依法強制互連和『侵犯私有產權』……絕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