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善信九二年在慈雲山一所廟宇認識聲稱懂念經治頑疾的女職員,答應借錢予她買樓經營佛堂,女職員成為佛堂住持後,只安排她入住天台僭建屋。女善信十年後要求對方退還欠款,與子另購新居,女住持拒絕還款兼迫她遷出,女善信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聲明該佛堂女住持僅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單位,清還近五十萬買樓欠款。
原訴人為黎艷冰(譯音),被告人為吳美娥。入稟狀指,原訴人於九二年在慈雲山一所廟宇認識任廟宇職員的被告人,因被告人稱能施法術,故將她當作師傅看待。被告人向原訴人表示,廟宇由東華三院持有,她在舉行儀式期間感不便,要求原訴人供錢給她買樓,日後作為佛堂之用,同時答應她會盡快還錢,她亦可住於該單位。
入稟狀續指,原訴人多來年數次借錢給她,被告人及後用借款,九六年購入一個位於新蒲崗崇齡街的連天台單位,並建議購入毗鄰單位「打通」擴充佛堂,原訴人稍後搬入該單位,卻遭被告人拒絕,只准她入住天台的僭建屋;○二年九月,原訴人向被告人表示,幼子財政出現問題,要求對方清還五十萬元欠債,卻遭拒絕,更被迫遷,被告人稍後透過律師否認曾向原訴人借錢。
原訴人遂入稟要求法庭聲明被告人僅以信託形式代她持有單位,禁止被告人私下出售該單位,清還近五十萬欠款,並作有關賠償。
佛堂女住持吳美娥昨接受訪問表示,她與黎於十多年前在慈雲山的廟宇認識,該單位由她與黎,以及八至十名的善信合資一百一十三萬元購入,改建成佛堂用來誦經拜佛,黎先後兩次注資,其後單位由她及黎的姪兒共同擁有。
但她表示當時善信的合資紀錄已經不存,後來由於黎的姪兒申請公屋,他便以一元的價錢將該物業的擁有權賣給她,故現時她是該物業的持有人。至於天台僭建屋乃因政府要求業主立案法團拆除,黎才被迫搬走。
案件編號:DCCJ12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