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二日分別刊登了何洋先生以「電訊管理局的思想誤區」及「香港電訊政策的困局」為題的兩篇評論,我有以下回應。
何洋先生把強制第二類互連安排定性為「侵犯固有電訊商的私有產權」,又把規管機構按成本計算互連費用的工作比作「當起了中央計劃經濟主事者的角色」。這回應不是在爭論第二類互連的合法和合理性,就這些問題,政府現正進行政策檢討,日後將有結論。
這回應主要是說明,依法強制互連和「侵犯私有產權」或「中央計劃經濟」絕無關係。網絡商在投資、經營其網絡資產時,都接受法律及牌照條款對其私有產權的限制,這些限制不等同「侵犯私有產權」。主導網絡商開放網絡,以成本價格提供互連服務的義務,在美國、英國、歐盟成員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日本、新加坡等實施市場經濟的國家普遍被接受,當有爭議時,亦由規管機構按成本定價。履行這些義務的責任,包括在以上各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的《電訊協議》的承諾內。計算成本價格,需運用經濟學原則,詳細分析成本,正因如此,專責的規管機構比法庭更有足夠資源和時間執行這類工作。規管機構需要插手互連安排,是因為市場未發展完善,當市場發展完善時,互連安排便由市場決定,規管機構便毋須干預。
此外,何洋先生指出電訊管理局近日在「反競爭行為」指引諮詢文件中所提出的「必須設備」概念,若實施後「就有如第二類互連從沒取消一樣」。首先必須瞭解「必須設備」的概念,是競爭法中廣為人知的概念,為英、美、澳、加等有競爭法的國家普遍接受。在一個開放的市場中,若有營辦商擁有「必須設備」,規管機構需考慮該營辦商是否在市場處於優勢,如有濫用優勢的情況,有關營辦商便會觸犯競爭法中的反競爭條款。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電訊協議》的承諾內,亦明確指出各國需制訂適當措施防止擁有「必須設備」的主要電訊商在提供此等設備時進行反競爭行為。在「第二類互連政策」的檢討中,如果認為客戶接達網絡的銅線(即所謂「最後一里」)是「必須設備」的話,第二類互連的安排亦無理據取消。如果結論是要取消第二類互連的安排,客戶接達網絡的銅線就不會是「必須設備」,何先生亦不需擔心第二類互連政策會好像他所說地藉「反競爭行為」指引中的「必須設備」概念「借屍還魂」。
電訊管理局總監區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