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申請稅務豁免要符條件

德勤談稅務:申請稅務豁免要符條件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及亞洲主要金融中心,有很多外國公司都會在香港設立亞太區總部,並經常有外派員工到香港工作。這些外派員工一般都享有高薪厚職,而且因工作需要經常要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公幹。這些外派員工究竟如何申報香港薪俸稅,以及有甚麼稅務豁免呢?

3項考慮因素
由於香港薪俸稅是按照受僱工作及入息來源的地點而徵稅,因此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員工若符合某些條件,便可為其非得自香港工作的收入申請豁免。
稅務局一般會就以下3個因素,裁定受僱工作是否源自香港以外的地方:1.僱傭合約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洽談、訂立和執行;
2.僱主是否香港以外地方的「居民」;以及
3.僱員是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獲得薪酬支付。

批核日趨嚴謹
雖然稅務局多年來的做法,大致是按照以上三個因素來決定受僱工作所得入息是否產生或得自香港,但我們注意到稅局近年對批核此類申索已較以往嚴謹,除以上三項因素外,亦會考慮其他因素。舉例而言,評稅主任可要求納稅人出示申請工作簽證時有關文件的副本,以確保納稅人由始至終的確受僱於海外公司。
稅務局對於一些受僱於海外公司、但其後在香港轉工的納稅人,會以更嚴謹的方式,重新審批是否合乎薪俸稅減免申索的有關條件。
此外,稅務局亦有機會要求納稅人或其僱主提供有關僱員退休計劃所沿自的地點、醫療計劃所屬的地點、報告工作的情況、工作範圍、公司的架構及員工薪酬在公司帳目上的反映等。近年來申請此類豁免日漸困難,若想增加成功申索的成數,僱員應在未抵達香港工作之前,或未轉合約之前,向有關會計師尋找專業意見。若到稅局查核之時才臨時抱佛腳,便為時已晚。

避免雙重徵稅
以上談及的稅務豁免,只適用於受僱海外公司的人士,而受僱於香港公司之人士,則可就其在香港以外已被徵收並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稅項申請豁免,從而避免陷入雙重徵稅的情況。舉例說,某受僱於香港公司的人士就其工作需要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在一個年度於中國境內逗留超過183天,該人士便要按照中國稅例繳付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同時亦要繳付香港薪俸稅。通常申請此類豁免,必須向香港稅務局提交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報稅表及完稅證。由於香港的課稅年度(即由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有可能與外國的課稅年度不同,因此納稅人可能在申報香港薪俸稅時,並未能出示有關文件,以證明同一筆薪酬已繳付外國入息稅。在此情況下,已被評稅的納稅人可先就稅單提出反對,申請暫緩繳納被雙重徵收的稅款。同樣,如納稅人會在下一個課稅年度就其入息支付外國入息稅,納稅人亦可以由此申請暫緩繳納下一年度的預繳香港薪俸稅。
如果有任何疑問,請向有關專業人士查詢。
葉偉文(稅務合夥人)
陳筱仙(稅務經理)德勤會計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