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限制,不適當使用槍械警員除面對法庭裁決,亦要接受警隊內部紀律聆訊及處分。按警方內部指引,一般情況下警員不可向移動中物件開槍、亦不可向天鳴槍示警、開槍前須先警告疑人,開槍後要向上級滙報和把槍械交專家檢驗,並要在事發四十八小時內向行動處處長提交報告。
根據《警察通例》,當警員遇到下列三種情況,而不能用溫和武力達到目的時候才可使用槍械:
(1)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避免生命或身體受威脅;
(2)有理由相信有人干犯嚴重暴力行為而需加以拘捕,及觸犯該等罪行疑犯企圖拒捕;
(3)平息騷亂或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