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手提着的行李」或「手提行李」若有損失,所獲的保險賠償是否一樣?夏天玩「冬季運動」受傷可否獲得賠償?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去年共接獲逾二百多宗投訴,當中佔最多的近四成投訴,均在條款詮釋起爭議;整體投訴最終共六十宗個案得直,獲賠償金額達三百多萬元。該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前必須清楚了解合約內容。 記者:蔡朗清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主席徐福燊,昨日公布去年共接獲二百五十六宗投訴個案,較前年減少一成二,連同○二積壓的八十六宗個案,共審結二百八十三宗個案;當中二百二十二宗獲受理,最終有六十宗個案的投訴人獲得賠償,涉及金額達三百五十五萬元。
徐福燊指出,在受理個案中,最多投訴是保險合約條款的詮釋,佔整體三成六;其次是有關投保人就沒有披露事實的爭議,佔兩成六,以及豁免賠償的項目,佔一成六。
徐福燊解釋說,保險條約詮釋爭議方面,常見是「由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受傷」條文。簡單而言,就是投保人發生意外,該意外「直接」造成身體受傷可獲賠償;至於其他身體問題不是意外引起,便不獲賠償。
較為特別的個案,有投訴人旅行時遺失了手提行李,損失約一萬五千元;惟保險公司卻以「手提着的行李及行李內的物品如有損失的條文」作賠償,最高賠償額只有五千元,而非用遺失行李條文處理;委員會認為保險公司的條款含糊,裁定投訴人得直,獲賠一萬五千元。
徐福燊續稱,就投保人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主要是申報病歷問題;若投保人確實對病歷不知情,可獲賠償;例如有一個案,嬰孩出世時氣管有問題,治療後出院,父母並沒有為意。其後小孩投保後因有關氣管問題不幸死亡,保險公司指投保人隱瞞病歷拒絕賠償,「我哋研究後裁定投保人合理地沒有披露,獲賠償六十萬元。」
至於保險合約上的豁免項目,徐福燊表示,保單會羅列所有不受保的項目,包括酒後駕駛受傷,美容或整形手術、因為精神病入院治療,「呢啲投保人自己要睇清楚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