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阿玲在一時裝店任職售貨員,月薪六千元。她日前不小心把一件價值一千元的晚裝熨壞了,店長向阿玲扣薪一千元,以作補償。
問:店長這樣做是否恰當?
答:不恰當。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僱主的貨品,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不可超過300元。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四分之一。故此,店長最多只能從阿玲的工資扣除300元。
僱主只可在特定情況扣工資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只可在特定情況扣除工資,除僱員損壞/遺失貨品或用具外,其他情況包括:
‧僱員缺勤(只能按實際缺勤時間扣除工資);
‧僱主預支或多付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供給的膳食及住宿,可按值扣除;
‧代僱員繳交如公積金等計劃的供款(若僱員書面要求);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須獲僱員書面同意);
‧根據任何法例規定而扣除的工資;
‧根據法院的扣押入息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僱主須先扣除上述各項)。
各項扣除的總額,一般不得超過該工資期工資的一半(缺勤及贍養費除外)。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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