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富
中區第三期填海工程從一開始,已是充滿爭議性的項目。有關計劃在一九九八年中刊憲,兩個月之間已經收到七十份反對意見。保護海港的一方引用在一九九七年獲通過的《保護海港條例》,經去年高等法院的判決,以及今年初終審法院的覆核,政府的填海計劃複審,似乎已經獲得初步勝利。
另一方面,房屋及規劃地政局亦公開承諾,同意保護海港的重要性。並聲言除了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以及灣仔北及東南九龍的計劃,不會在海港內進行任何填海工程。但有甚麼辦法可以確保政府履行有關承諾?
《保護海港條例》旨在確定在海港內,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換句話說,任何填海工程建議,必須要在沒有其他合理選擇的情況下,加上有極明顯的公共需要,以對環境最輕微的損害的方法進行。可是問題在於沒有人真正知道為了保護海港,香港人應該付出多少,有關公共需要的定義,亦因此沒完沒了一直爭論。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高斯(RonaldH.Coase)早已指出,當私有產權被清楚界定,社會可以透過市場的自由調節,消弭所謂公共需要的爭論,找出資源分配的最佳平衡。事實上,有關填海的爭執,完全出於海港產權界定的不清晰。
《保護海港條例》指海港是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天然財產」。事實上這定義除了是一句空有理想的口號之外,根本沒有定清海港的產權。當產權沒有清晰界定,解決問題的方法自然是從政治着手。但透過政治手段解決問題,牽涉的交易費用相對市場的自由調節必然更高,帶來的副作用亦必然更多。
試大膽假設,如果政府將填海的權利,以公開競投的方法交託予市場,結果將會是代表海港不同用途的競爭。參與競投的可能會有代表贊成填海換地的財團,亦必然會有代表反對填海而公開募捐的組織,更加可能會有投機者的參與。但無論最終有多少人參與競投,可以肯定以拍賣方式去決定海港的用途,一定更能反映維港的真正價值,並將用途轉化成有形的價值,經過庫房進帳回饋市民。
可能有人會懷疑,單以資金的多寡來決定海港用途,會否導致一面倒的填海造地?首先,如果保護海港是大多數市民的心願,這個行動一定能有如其他有意義的善舉,能夠募集到可觀捐款。再者,地產發展商亦沒有誘因去無節制地填海造地。事實上,土地過量供應正是地產發展商最頭痛的問題之一。
從另一方面看,透過自由市場來主導海港使用方法,等於讓所有人參與公投維港的命運。反觀現在的所謂保護海港行動,雖然動機冠冕堂皇,亦得到輿論支持,但要代表民眾的意願,不但是在街頭收集簽名了事。能得到廣大市民直接以真金白銀將意願大聲說出來,政府又怎能再提填海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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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擁護自由市場、專攻政策評論